积分落户政策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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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教育 发表于 2019-08-24 12:41:47

积分落户不同于人才引进,那么积分落户有哪些办理条件?又有哪些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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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3.被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办理依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


办理时间: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办理地点:

1、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

2、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裙房二层。

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受理点,且这两处受理点为均多窗口办公,申请人选择一处即可递交所有积分落户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准备个人申请材料并提交单位,(材料清单可见副刊内容)

2.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进行用户注册;

3. 注册成功后登陆,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在线测评,测评通过后可上传相关的电子材料、选择受理地点,之后等待预审结果(有短信提醒),预审通过后将预约交件时间,预约成功后打印预约凭证;

4.单位经办人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包括单位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在居住证积分专栏--资料下载中下载相关。

5.单位经办人提交材料应先到公安窗口进行前置审核,审核申请人的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落户地点等材料;

6.公安窗口审核通过后,到人力社保窗口提交材料,经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7.单位经办人将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各相关窗口(民政局、国土局、教委、公安局、地税局、卫计委、公积金中心、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分行);
8.积分公布期为3个工作日,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对积分如有疑问,申请人可填写复核申请表在公布期内到窗口进行复核;

9.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专栏网站查询;

10.申请人可于名单公示期结束后,领取留存的包括职称证、省部级奖励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等原件;

11.公示期结束后,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12.申请人请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注册单位信息时,请务必按照营业执照对应信息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注册时单位经办人需填写两名,经办人社会保险关系须与申请人在同一申报单位(拟落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除外),因故只能填写一名经办人的,另一经办人可以填写申请人本人。请务必确认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填写无误,注册阶段信息保存成功后,本受理期内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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